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案例:
即將升小六的小明,暑假沉迷於網路遊戲,時常至便利商店購買點數來換取遊戲中的代幣,一個暑假竟花了六千多元。請問未成年人是否能夠自行購買網路遊戲的點數?且是否有面額上的限制?若是經由便利商店代售,店員是否有把關之義務?
賴淑玲律師詳解:
依照民法的規定,七至二十歲的人稱之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心智及人格發展尚未完全成熟,所以他們既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受到法律的限制。民法第七十七至八十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處理事務時,只有在單純獲取合法利益或依照他們的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範圍內,才可以自行決定;除此之外,其他的一切事務都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即監護權人)的同意才算數。
小明即將升小六,推算年齡大約是十一、二歲,正是所謂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小明一個國小六年級學童的身分來說,如果他自己去速食餐廳買個一百元左右的漢堡套餐,應該是符合他的日常生活必需,速食餐廳可以放心把漢堡套餐賣給小明;但如果小明自行到五星級飯店去消費一份價值二、三千元的法式料理,就很難說是符合他的日常生活必需,那麼飯店在沒有得到小明的監護人同意之前,是不應該接受小明的高額消費。
同樣的道理,小明到便利商店去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例如:飲料點心便當之類,店員當然可以直接賣給小明,監護人事後也不能表示反對;但是網路遊戲的點數購買,顯然並不符合小六學童的身分,更不應該是他的日常生活必需品,所以這種買賣行為,必須要得到監護人的同意才生效,超商店員如果沒有善盡把關的責任,把網路遊戲的點數賣給小明,小明的父母或監護人發現之後,其實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也就是可以到超商要求退貨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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