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與內政部擬修法,加重酒醉(喝酒)駕車罰則,此舉雖有必要,但取締酒駕,我認為,以「重罰」加上「方法」應更為有效。因為,取締酒駕不是靠一天兩天或重典就能彰顯成效的,況且有錢人不怕罰,窮人也可能罰不怕。
若一定要用大砲打小鳥的重罰政策,我想也應從多管道多層面著手,其具體的作法是:
一、改變國人宴飲的飲酒文化:實行「禁酒令」大可不必,但是絕對不能強迫開車赴宴者喝酒,一旦喝了酒就千萬勿開車。
二、先整頓警察風記:咱們的警察,包庇、白嫖、乾股插花…違紀案件頻傳;而在街頭值勤時,警容不整,態度不肅穆,是很難讓酒駕者敬威及誠服的。
三、值勤時剛正不阿,依法行事:如果立委或議員關說時、要鐵面無私地斷然回絕,遇上酒駕美女辣妹撒嬌求饒,也不能心軟就予以通融。
另對於酒駕者除了要給予罰款上的壓力外,建議可修法強制肇事者,服公益性勞動罰役,例如清掃馬路、社區服務、環保志工等,好讓在勞務中思悔酒駕的過錯,這樣總比上「交通違規安全講習」課更具警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