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南訊】王姓駕駛以時速九十五公里在國道1號內側車道行駛,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三千元。王提起行政訴訟,舉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制,辯稱時速八十公里才是龜速車,且他當時看到公路邊的測速照相機,直覺減速行駛才違規,希望撤銷處分。法官認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須以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認為舉發合理,駁回王男之訴,可上訴。
王姓男子去年駕駛小型車,以低於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的九十五公里時速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上,被國道公路警察局新營分隊舉發違規。他提申訴被駁回,對台南市府交通局提起行政訴訟。
王男在陳報狀中主張,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制,「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應」以最高速限行駛。且該規定的立法精神旨在約束龜速車行為,他當時顯非龜速,且高速公路速限警示牌也只揭露六十公里至一百一十公里的資訊,被罰很冤枉。
交通局指出,該法規旨在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功能。王男被舉發時,車道車流正常,理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並僅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的車道超車。但王男非為超車,且亦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已嚴重妨害他人路權。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駕駛在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限行駛三項前提下,才允許在內側車道行駛,而非賦與駕駛人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