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遼寧陸客團火燒車案,司機蘇明成可能酒後駕車,甚至被懷疑自焚或縱火。曾任法官的律師謝憲杰指出,如全案事後認定不是意外造成,被害人家屬可撤銷當初與客運公司簽的和解契約,對客運公司或蘇的遺產繼承人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另曾任檢察官的律師同樣認為,家屬當初簽和解契約的前提是認定事發原因為意外,假如調查結果非意外,和解契約就失效。
不過,要證明客運沒有盡到督導或選任的責任不容易,因客運業者有可能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平時有管考,選任也沒發現異常;蘇的遺產繼承人也可能拋棄繼承,造成被害人家屬求償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