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動部昨天正式公告廢止內政部時期「七天例假可挪移」相關函釋,並宣告八月起生效。也就是說,從八月一日開始,禁止雇主讓勞工連續上班七天以上,若違反就屬違法行為,全台八百五十萬名勞工都適用。
目前勞動基準法雖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然而,內政部民國七十五年的爭議函釋「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放寬雇主如遇必要,可徵得公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周期內酌情更動」,造成有雇主「偷吃步」,把第一個七天周期的例假放在第一天,第二個七天周期的例假放在最後一天,勞工期間因而被「連操」十二天。
這項規定遭各方砲轟,立委也提案要求勞動部檢討,北市勞動局發函請勞動部要求廢止此函釋,維護勞工例假權益。
勞動部昨天公告廢除,在八月一日生效,也就是說,以每七天為一周期,每一周期內,應該有一天是例假,不再能挪移,兩例假間的間隔,最多只能六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由於大家對函釋有高度疑慮,加上將推動全面周休二日修法,七天中有例假日和休息日,整體架構上有變化,因此先廢止此函釋,等到《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修法通過後,會再依據最後定案的法條內容,一併調整,並公布新函。
黃維琛說,廢止此函釋後,僅符合法定程序實施四周變形工時的公司,仍可能出現連上十二天班仍合法的狀況,但未來全面周休二日修法通過後,也會研擬限縮四周變形工時排班方式,不會再有連上十二天班仍合法狀況。廢止此函釋後,八月起只要連上七天班,就屬違法行為,僱主可處兩到三十萬元罰鍰。
對此工商團體認為,將造成企業須在旺季增聘臨時人力,有加班需求的弱勢員工卻無法加班,無彈性恐製造更多衝突,使勞、資方和政府「三方皆輸」。
全國工業總會常務理事何語表示,若只就連續工作六天後必須休一天來說,似未與之前政府和工商團體協商的周休一日,一休息日、一例假日衝突,因為就算休息日加班,也在連續工作六天之內。
但何語也提醒,原本政府與工商團體協商的修法內容包含要修《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擬兩周最少休二天、可加班二天,四周最少休四天、可加班四天,以及八周最少休八天、可加班八天,以利旺季人力調度使用。
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林慧瑛則以百貨業為例指出,周年慶檔期可能為期二到三周,若不得連續七天上班,則僱主要增聘臨時人力,但卻非原本熟悉業務內容與顧客喜好的員工,難以在旺季發揮一樣的業績效力。
她建議,政策調整要整體考量才能發揮綜效,持續用單點思考的模式處理勞資議題,恐怕顧此失彼,製造更多衝突,三方皆輸、沒有人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