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鹽標示含碘 7月施行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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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政府因應國人缺乏重要營養素「碘」,要求業者必須在包裝鹽上標示是否含碘,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正式公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包裝鹽中添加氟化鉀或氟化鈉之包裝食用鹽品,品名應以「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命名,另外要同步標示警語「併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諮詢牙醫師意見」及「限使用於家庭用鹽」。

食藥署表示,產品包裝上標示的營養標示,要在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產品的總氟含量。其相關醒語標示字樣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4毫米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氟鹽產品可以在包裝上宣稱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

食藥署也同步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氟化鉀及氟化鈉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以上規定將於今年7月起施行。

另外,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先向衛福部辦理氟化鉀及氟化鈉的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核准者核發許可證,始得添加於1000公克以下的小包裝家庭用食鹽供民眾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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