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規定受雇者一百人以上的企業須設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筆者認為這是進步的修法,特別是值此少子化的氛圍,業界應共同關心員工的稚齡幼兒。
合格的嬰幼兒保母只要受過短期訓練及考照通過即可,基本上不虞匱乏,只要雇主合法聘用,還可以增加就業人口。只是,百人以上企業須設附設嬰幼兒中心,卻是個高標準的要求。
業者因遵守法令而設立托育中心,相關的設備與師資都需要高昂的經費,人員聘用也需要輔導,但萬一日後員工子女人數後繼不足時,已聘用的保母、老師該如何處置?相關法律中應有「救濟條文」,否則紛爭會層出不窮。
筆者以為,因為各地國中小學在少子化被要求減班後的多餘教室空間,地方政府可適度運用,成為「公立幼嬰托育中心」,提供周邊工商企業商家「共同托育」,收費標準與公托相同,但費用由雇主負擔;至於企業主如果與坊間合法立案的「幼嬰托育中心」合作,地方政府可給予補助。此外,為了彌補老闆們的照顧付出費用,亦可給予減免稅賦。
至於公家機關、學校等則另行設定標準,務必達到「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少者安之」!
林泉利(新北市/退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