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發布「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解釋文」,其中,貪汙、受賄一萬元(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具有特定情節者,就應追究刑事責任。
大陸二○一五年十一月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
新華社報導,最高法、最高檢公布的新規指出,貪汙、受賄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一九九七年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貪汙、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死刑部分,司法解釋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汙、受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