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與圖/潘憲榮
妹夫去年調職到北部後,打算就近購屋。某日,我陪妹妹一起找房子,看上郊區一間二十年的中古屋,開價一千五百萬,屋況大致良好,交通便捷,正想找屋主殺價,這時候,房仲提出要求:買方要先交一筆斡旋金給賣方。
我們聽得滿頭霧水:「斡旋金是什麼?連價錢都還沒談就要付錢喔?」房仲告訴我們:「依標準作業程序,當買方看上某個物件想要議價時,就須付『斡旋金』,即買方要支付房地總價款百分之三到五的金額給賣方。如果對方不同意出價,斡旋金便退還買方。如果賣方同意,買賣契約成立,斡旋金自動轉為定金。但若賣方同意賣,買方卻反悔不想買,斡旋金就會被沒收。」
看我們有些遲疑,房仲接著解釋:「除了『斡旋金』之外,還可以用『要約書』的方式議價。買方先不用掏錢,等屋主接受你們的出價後,才需要簽約付定金。事後,若有一方毀約,依規定,違約金是以房地總價款的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我和妹妹討論後,覺得自己對房市了解太少,還是先向周遭親友多打聽一些資訊較為妥當。
好友小芳說:她去年看上一間八百萬的小套房,房仲向她保證可以貸款八成,不用擔心現金不足問題,極力慫恿小芳付下四十萬定金。沒想到簽約之後,銀行核貸下來的金額只有六成,小芳無力付款,慘遭屋主解約,並沒收全部定金,損失慘重。
所以,小芳特別提醒,無論採用哪一種方式議價,都必須將買賣條件詳細載明於契約條款中,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例如,契約上加註:「向○○銀行辦理以房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貸款,當銀行核貸金額不足○○元時,買賣合約自動解除。賣方須無條件返還全部定金,不得有異議。」
小芳接著說,過去也曾發生過業務員拿了斡旋金就從此失聯,而仲介公司也完全撇清不願負責的案例。因此,如要給付斡旋金或定金時,買方最好和賣方約定在店頭交款,且當場索取證明文件,以便萬一日後發生爭議,才能保障自己。
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購屋是人生大事,交易金額動輒數百萬,甚至數千萬元,除了選擇有信譽的仲介公司,還要努力充實相關知識,才不會賠掉辛苦多年的積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