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電子腳鐐 改為戴到期滿

 |201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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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有效避免惡狼再犯,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昨天表示,為配合社會對性侵害防治要求,兼顧受保護管束假釋出獄人犯人權,原本監控期「三個月為一期,必要時得報請延長」規定,將改為「至保護管束期滿日為止」,即配戴電子腳鐐至假釋期滿;配套為每三個月評估一次,由檢察官認定能否中途喊「停」。

此外,法務部考慮到實務上性侵犯是否再犯可能「一變再變」,為保留執行彈性,本次修正新增,若停止配戴電子腳鐐後經觀護人評估有必要繼續執行,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就會再上腳鐐。

陳明堂表示,行政院公報上周五預告法務部所提「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近日報請行政院核定,最快下周公告施行。

第三代電子腳鐐具備GPS定位功能,可設定「犯罪熱點」,性侵犯假釋期間若靠近學校,會自動發出聲響示警。此次修正也新增,若觀護人接獲異常監控訊號或通報,發現性侵假釋犯「接觸禁止接近之特定對象」,必要時可請警察協助處置。

法務部去年曾統計,性侵犯假釋後再犯率為百分之四點二,配戴電子腳鐐期間再犯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二○○六年十二月啟用電子監控到去年四月底止,共有六百六十六名性侵犯配戴過電子腳鐐,再犯者有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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