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各里每年編列六十萬元基層工程經費,其中二十萬元可作為辦活動用,議會審預算時,認為各里每年已有五到三十萬元里鄰活動經費,附帶決議不得再拿工程經費辦活動,引發數百位里長到議會陳情。
政府編列預算給鄰里作為基礎建設或改善環境之用,雖然有其必要性,但不能「齊頭式」平等。不分里鄰轄區大小、居民多寡或所處地段為市區或郊區,統統給六十萬元工程經費,違背「供需」平衡的公平正義原則。
經費應花在刀口上,重在必要及合理性,如果建設已相當完善,街道環境整潔,要統統給六十萬元嗎?相對地,如果需要修繕街道或增添鄰里設施,難道不能適度挹注經費嗎?
所謂鄰里活動,應以有利全體里民住居環境和提升生活品質為主要內容,不能逾越公眾利益範疇,更不能做為里長與少數人博感情的公關費。最重要的是,經費的運用,應公開透明,讓里民檢視,避免中飽私囊或亂花錢的弊端。
田吉美(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