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產檢 雇主須給薪

 |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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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勞動部昨宣布無薪假期間的產假適用範圍擴大,除原有的產假外,勞工在無薪假期間請產檢假、陪產假、安胎休養等,雇主不得拒絕,且都必須照樣給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指出,勞動部已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僱者有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的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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