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布與小珍愛情長跑已經七年,在結識七周年紀念日上,小珍總算答應了小布訂婚的求婚,並且收受了乙只鑽戒作為訂婚禮物。
孰料,在那之後,小布竟然劈腿與小莉交往,兩人甚至也達成訂婚之約定,並打算訂婚而小珍在發現前開事實後,難過得將籌備已久的訂婚喜宴取消,並且傷心欲絕、天天以淚洗面,試問,本案之法律關係應如何釐清?
一、一般俗稱之「訂婚」,民法上謂為「婚約」。原則上只要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約定即可成立婚約,而並不需要有書面或作任何形式上之登記。因此,本案之中,小布與小珍的婚約不但有效成立,就連小布與小莉的婚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然而小布在與小珍訂立婚約後,竟然又和小莉訂立了婚約。此時小珍即得依民法第九七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小布主張解除婚約。此外,小珍因取消訂婚喜宴所受的財產上損害(如先支付予餐廳的訂金或必須負擔之違約金等),小珍可依民法第九七七條第一項規定,向小布主張損害賠償。
又,因為小布劈腿,導致小珍傷心欲絕、天天以淚洗面,此應可認定小珍受有精神上損害,故小珍亦可依民法第九七七條第二項規定向小布請求精神上之賠償,至於賠償金額多少,雙方若無法協議時,則必須由法院依個案斟酌。
三、最後,依民法第九七九條之一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雖然小珍在本案並非是可歸咎的一方,然而婚約一旦解除,小布亦可依前開民法規定向小珍請求返還作為訂婚禮物之鑽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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