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外電報導】日本從明治時代就制訂的「夫妻婚後同姓」的民法在一百多年後的社會是否適用,最高法院十六日認定「沒有違憲」;原告指九成六夫妻是從夫姓,歧視女性,但裁判長說現今社會女性可用舊姓當別名,故未違憲。
多數歐美國家夫妻可選擇同姓或保有舊姓,德國曾經規定女性婚後從夫姓,一九九○年代已修改;亞洲的泰國也在二○○五年修法允許夫妻擁有不同姓氏。
日本則在明治三十一年(西元一八九八年)民法創立以「家」為名的制度,開始要求女子從夫姓。戰後修法不限從夫姓或妻子的姓氏,但須一致。實務上來說,日本只有「入贅」男性會從女方姓氏,比例低。
十九年前法制審議會討論過夫妻別姓,遭國會議員強烈反對,因而擱置。NHK上月民調,有五成受訪者贊成同姓、四成六認為該允許自由選擇。贊成夫妻同姓的人說,姓氏不同將弱化家庭的連結度,子女的姓氏會與家長不同,不太好。
女離婚半年禁再嫁 違憲
《朝日新聞》網路民調有七成支持自由選擇。有人認為少子化的現在,改姓後有一方的姓氏將消失。
日本公司允許女性婚後繼續用舊姓工作,比十幾年前普遍,但官方文件只能用戶籍姓氏,在生活上造成不小的麻煩。有日本人因此不登記結婚改「事實婚」,女性可保舊姓,但要犧生報稅扶養、津貼、保險受益等權益。有一位日本男性為維護妻子的自主權,最後乾脆「假離婚」。
另外,最高法院大法庭初次判決,民法規定「女性離婚後不得於半年內再婚」的規定違憲。
民法七百三十三條也是明治時代制定,理由是離婚後立刻再婚生的小孩,會不知父親是誰。一九九六年民法另規定,若需判別孩子的父親,需於「一百天」後再婚。最高法院認定,超過一百天的部分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