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交通部公路總局提醒,一○四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的繳納期限已到期,部分車主迄今仍未繳汽燃費,已依法寄發催繳通知書,如果車主逾期不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公路監理機關將會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後續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請民眾在收到催繳通知書後儘速處理。
公路總局表示,車主如不確定是否已繳納汽燃費,可洽詢鄰近監理所站、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監理服務App」查詢,或到四大超商使用Ibon..等多媒體機器查詢。
各監理所已針對一○四年七月份開徵尚未依規定繳納汽燃費之汽、機車車主,陸續以雙掛號寄發催繳通知書,繳納期間至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車主收到催繳通知書後,除可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四大超商(統一、萊爾富、全家、來來OK)臨櫃繳納外,亦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金融機構實體ATM、網路銀行及銀行公會「e-Bill全國繳費網」(ebill.ba.org.tw)、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點選「汽機車→燃料費→汽燃費查詢及繳費」或利用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線上轉帳繳納(請搜尋「監理服務 App」)等多元繳費通路方式繳納,方便又迅速。
公路總局也特別呼籲車主,務必於催繳期限內完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