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 滿15年可一次領

陳忠賢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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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女性勞動力,勞動部研議修法把「部分工時」勞工權益法制化、在勞基法中訂服務業專章,推廣非典型勞動、彈性工時,吸引女性再進入職場。記者林澔一/攝影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退休金請領新變革!行政院會昨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採勞退新制勞工,在年滿六十歲、年資滿十五年後,退休金可自由選擇要「一次領」或「月領」。新制增加「一次領」選項,未來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六百一十六萬名採勞退新制勞工都將適用。

勞退新制二○○五年開辦,勞工年資滿十五年退休後只能領「月退休金」,年資未滿十五年則只能領「一次退休金」。

近年來不少勞工向勞動部陳情,只能領月退休金「彈性太小」。尤其多數人除雇主法定提撥百分之六外,未再「加碼」自提勞退金,因此退休金總額不高,希望一次領出,方便購買商業年金、儲蓄保險等運用。

勞動部次長陳益民昨說,考量民眾彈性運用需求,加上現行勞保年金已可保障勞工退休基本生活,因此修法開放年資滿十五年勞工可自由選擇「一次領」或「月領」。一旦決定請領模式,就不得再更改。

為避免企業惡性倒閉,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發生類似關廠工人、華隆案的事件。此次修法也明定,若雇主未依規定給退休金、資遣費,罰鍰從原本最高二十五萬元,大幅提高到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限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勞動部還可公布企業名稱、雇主姓名。

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開始領月退金時,應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延壽年金」,以保障八十二歲後的退休生活。

陳益民指出,勞動部檢討後發現這類「高壽年金」參與者少、費率高、負擔重,開辦不易。這次修法因此取消延壽年金,勞工退休後不必再強制投保。

為保障勞工領退休金權益,草案也增訂,雇主未依法繳納的退休金、滯納金,清償排序將優先於普通債權。且雇主申請公司重整、破產、債務清理時,債務免責範圍不包括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避免企業以經營不善為由,回避應繳納的勞工退休金。

加強老年保障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出,勞退新制的金額並不多,就算加上勞保,也不足以讓勞工安享晚年,政府應思考在勞退、勞保兩制度下,勞工老年退休時應該到什麼程度的保障才合理,從年金角度去加強老年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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