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抓狂侵害 鄰居有權禁止

 |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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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王宏舜 資料來源/陳尹章律師、民法

【本報台北訊】「沒有人喜歡住在漏水的屋子裡。」大尹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尹章指出,房子一漏水,家具、掛畫、衣物都可能遭殃,因此只要出現漏、滲水狀況,都可以要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現代人幾乎都是群居生活,住所緊連,除滲、漏水這類與鄰居有「實際」關係的損害外,還有更多惱人的侵害,可能是從附近的建築物或工廠傳來。因此民法第793條特地列舉臭氣、熱氣、喧囂和震動等九大類可能「令人抓狂」的侵害,鄰地所有人有權「禁止」。

陳尹章舉例,幾年前最有名的案例就是製造枇杷膏的慶餘堂蔘藥號,雖然許多民眾視這家的枇杷膏妙用無窮,但熬煮枇杷膏飄散的苦味,惹惱了鄰居,因此檢舉不斷。也有三溫暖設在住商混合大樓裡,烤箱的熱氣、蒸氣室的蒸氣也常遭鄰居詬病。

陳尹章認為現代人不可能住在沒有聲音、沒有氣味的環境,鄰居應相互尊重,才是解決爭端的上策。法界人士也指出,如果氣、響侵入輕微、或地方有某些約定俗成的習慣,就不在隨時都得禁止的範疇;例如鄰居家買了一台鋼琴,為避免聲音擾鄰,「難道就都不可以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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