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郭怡青律師詳解
案例:
蘇迪勒颱風帶來強風豪雨,北北基停止上班上課,但影城卻照常營業。影城清潔人員小潔投訴:「台北風雨很大,賣場卻強制我們要去上班,不來上班就要罰款二千元。」小潔相當氣憤卻不知該如何面對這種情況,她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與安危?
郭怡青律師詳解:
目前依據「勞基法」的規定,確實沒有「颱風假」這個假別,因此,如果是一般上班日,政府宣布放颱風假,雇主仍然可以要求員工上班,但雇主宜加發工資。
勞動部曾制定一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其中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果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的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沒有出勤者,依法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及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雇,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
因此,公司要求小潔上班是合法的;然而,是否加發或扣發工資,勞動部目前沒有強制規定。但要求罰款部分,因為和勞動部上面提到的要點意旨不符,有違反法律情況,因此,公司無權向沒有去上班的員工要求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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