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貴版「指責負心人要小心」一文,讓我憶起前陣子好友玲告訴我的事。
玲的大哥,畢業於某私立大學法律系研究所,考了幾年國考(司法官及律師)皆名落孫山,眼高手低的他老嫌工作辛苦及待遇低,每個工作都做不長久,換了幾個工作後,索性不再找工作。
獨自在外租屋而居的他,靠幫人寫狀紙及打官司勉強維生,收入不穩定的他,常向玲借錢。無律師證照的他,面對檢察官或法官的發問:「你跟當事人是什麼關係?」狡詐的他就這麼回應:「我們是好朋友,我是法研所畢業的,因他沒錢請律師,所以我來幫他。」一席話總能讓檢察官或法官同意,讓無律師證照的他擔任訴訟代理人。
今年四十多歲、不婚的他,經常在交友網站(如愛情公寓)「詐騙」女網友。他的高學歷及自述,讓眾多想找好對象的年輕女網友,誤以為他是個專情、人品好又富有的律師,人氣極旺。
看到漂亮或性感的女網友照片,便約對方見面,第一次見面,即騎機車把女網友載到偏僻處上下其手。有些女網友覺得不舒服,便不再理他,但也有些女網友,誤認為釣到一條大魚,便開心地繼續與他交往,隔了一段時間,才驚覺原來他是個花心、人品差又無業的窮光蛋,騎機車並不是裝窮,而是真窮,但為時已晚!
有次,他騙了一個年輕的女大學生,女生將整個受騙過程公開留言在網路上,也公布他在網路上的化名。深諳法律的他,極憤怒地將女學生告上法院,所引用的法條就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
一如「指責負心人要小心」文中所揭櫫的誹謗罪,雖然他騙了女生是事實,但這屬於「私德」領域,他的行為並未影響到「公共利益」,而女學生將此事公諸於網路,便構成了毀謗罪。
那個被騙又被告的可憐女大學生,接到法院的傳票,驚覺自己竟成了誹謗罪的「被告」時,簡直嚇壞了,趕緊打電話給他,哭著向他道歉並求他不要告她,他這才高抬貴手放了她一馬,向法院撤銷告訴。
誠心奉勸女生們,若與男網友第一次見面,千萬不要毫無戒心地坐上對方的車,最好能找個伴一同前去,比較安全。
真心喜歡妳的人,會很尊重妳,絕對不會在初次見面時就對妳毛手毛腳,那肯定是不懷好意。而且擁有高學歷,也不代表一定是個好人,處處小心謹慎,才不會吃虧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