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府交通局宣布,十月一日起,電動自行車禁止騎上人行道,違者開罰三百到六百元,個人深表贊同,希望法令全國適用。
電動自行車美其名是自行車,但無須駕照、不繳牌照稅、強制責任險,如今又騎上人行道,占盡便宜。
電動自行車妾身未明,遊走在自行車和機車邊緣,往往無視行人安全,釀成意外事件。
電動自行車免駕照,外型酷似機車,婦女和年紀大的老者,買來當代步車。根據實測,時速可達三十幾公里,絕非宣傳的僅二十五公里,速度絕不比輕型機車慢。
依照路權畫分,騎乘什麼交通工具,就該行駛何種道路,「人行道變成電動自行車道」,可說是違反基本人權。
電動自行車既然是電動,理應歸類為輕型機動車,騎士就必須遵守騎機車規定,行駛在機車道上,一切依法論法,就可減少許多紛爭。陸信安(台北市/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