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美與一群好友,新年期間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所招攬的西非、西地中海等十天郵輪觀光團。
旅程期間因旅行社的疏忽,未替阿美等人辦妥摩洛哥的簽證,導致郵輪抵達摩洛哥時無法登岸觀光。阿美一行人在郵輪上枯等了九個多小時,搞得眾人遊興大減。
試問,阿美可否向該旅行社索賠?倘若阿美等人在觀光時,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買到了瑕疵商品,阿美對於旅行社又有何權利可主張?
一、首先該旅行社除了依交通部頒「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條應記載事項第九項規定,應退還未旅遊地部分的費用,並賠償同額的違約金外。
旅行社更應賠償阿美等人時間上的損失,此可參照民法第五一四條之八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二、又倘若阿美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買到瑕疵商品,依民法第五一四條之十一規定:「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阿美即得向旅行社請求協助處理商品瑕疵的退貨或減少價金事宜。
假使旅行社置之不理,造成阿美受有損害時,阿美亦可依據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向旅行社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HOTLAW法律熱網 http://www.ho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