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條款 合作社擅分收益得解散

陳忠賢 |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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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合作社法》修正案,明訂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受政府和公益團體委託代辦、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時,可提供非社員使用。圖為遊客在故宮博物院禮品部選購紀念品。圖/余承翰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被稱為「故宮條款」的《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昨天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增訂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社員。

三讀條文明訂,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

另增訂,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五十;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三十;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給社員。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罰則,合作社違法將非社員使用的收益分配給社員,可處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按次處罰超過三次,屆期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本法案修正源自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將文物複製品銷售與餐飲服務委託故宮消費合作社經營,並將八年間所獲的一億七千萬元盈餘分配給消合社員工,引發爭議,但故宮堅稱依法辦理未自肥,內政部與審計部則都要求追回,立委林淑芬隨後提出此一修正案。

故宮表示,故宮消合社將待修正條文總統公布施行後,一切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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