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楊玉欣 立法委員
根據去年《今周刊》公布的民調顯示,國內有近八成的民眾支持尊嚴死亡(有條件安樂死);上個月陳長文律師在《讓生命結束的尊嚴,由自己選擇》一文中也探討世界各國發展安樂死的現況。台灣從上個世紀九○年代開始發展安寧療護,至今已超過二十年,在知識普及化且逐漸開放的社會氛圍下,或許就像馬偕醫院楊育正院長接受媒體訪問所表示,這是值得討論、深思的問題,需要各界重新思考生命的尊嚴與如何善終的課題。
不過,現階段談論安樂死,對我們這樣的社會而言,可能太過躁進,阻力必然很大。傳統上,醫生的責任是治癒病患,「救命」成為他們的天職。許多醫生會覺得縮短病人生命的安樂死與劊子手無異,違反其專業倫理。至於「自然死」,在安寧觀念逐漸普及之際,比較有可能被多數人民認同,特別是在台灣這樣一個醫療科技高度發達的社會裡,醫療的十八般武藝如果全用上了,很可能會讓病人「求死不得」,但另一方面,這些醫療科技也讓人「求生不得」。依此,在特定臨床條件下病人拒絕醫療,讓生命「自然」走向死亡,似乎是倫理上可以接受的行為。因此,筆者主張應先推動確立病人之自主權以及在自主權架構下的拒絕醫療權。
談到病人自主,絕無忽視醫療專業的意思,也非主張一種個人主義式的自主。事實上,病人自主必須建基在對疾病之診斷與預後的適當瞭解上,否則病人的自主將可能只是一種盲目的自主或是基於無知或誤解的自主,這樣的自主造成的負面結果是難以挽回的。這樣看來,醫生的專業意見必須受到重視,如果不考慮醫師的專業觀點,立意再良善,恐怕都會有適得其反的效果。另一方面,病人跟家人之間的溝通與共識也是重要的,攸關生死的醫療決策必須在共融的關係中進行,才能帶來生死兩無憾的結果。依此,醫病之間的良好溝通,乃至醫、病及親近家人三方面的共融決策才是值得追求的目標。在這樣的目標下所追求的病人自主可以稱之為「關係性的自主」。
病人尋求「自然死」固然能合乎情理,但過程中醫生必須提供緩解與支持性的醫護措施,讓病人安詳往生,才符合病人的最大利益。正如同長期推動安寧療護的陳榮基醫師所言:「人生終需一死,絕症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
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雖有條件的允許「自然死」,但適用對象僅限於「末期病人」,在醫療科技已大幅躍升且持續進步的情況下,大部分非末期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都無法適用。同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允許得不施行的醫療措施僅限於病危時的心肺復甦術以及「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而不包括人工餵食餵水及其他能延長生命的醫療措施,範圍極其有限,一定程度限制了病人自主,實有檢討改進的空間。
每個人在自己精采的人生大戲中,或許沒有機會決定該如何粉墨登場,卻可以選擇如何精采謝幕。許多病友向我傾訴自己輕生的念頭,除了鼓勵他們積極面對、為他們尋求各種社會資源的協助外,也讓我不斷思考國內的醫療相關法律該如何回應他們的訴求。
短時間內要讓社會各界接受加工縮短生命的安樂死有其困難,但是建立一套以病人為主體、兼顧病人醫療自主權與醫學倫理的法制,卻有其必要。希望有朝一日,決定生命最適合終點與方式的權利,能回到每位心智成熟的成年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