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昨天發布指導原則,對外勤業務員、駕駛等在外工作者的正常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加班認定方式等加以規範,讓雇主不得以工時難以記載撇責。圖/資料照片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勞動部昨天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並立即實施,明訂外勤業務員、駕駛、媒體工作者等在外的工作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正常工作的起迄時間、休息時間、加班認定方式,若要勞工加班,雇主也必須記載加班起迄時間。估計約有五十五萬名勞工的雇主受規範。
勞動部指出,因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交付工作,導致上述工作者常有工時過長、工作時間認定不易等問題。另在新聞媒體業者勞動檢查時也發現,勞雇雙方對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事項有很大的認知差異。因此,邀請相關業者的勞雇團體,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六次會議共同研訂此指導原則。
指導原則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和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定入工作規則。勞工可自行紀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記錄等,送交雇主補登;記錄工時的方式並不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如行車紀錄器、GPS記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等都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但雇主在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相關書面紀錄。
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的正常工時,若要勞工加班,應記載交付工作起始時間;勞工若正常工時結束仍應繼續工作,才能交付工作,完成工作後應回報雇主記載工時。若有加班須給加班費,或經勞工同意可換成補休,但不得逕自強制只能補休。
至於加班工時該如何記錄,勞動部說,如果經常有加班的必要,勞雇雙方可以事先約定一定加班時數免回報,例如某人在外工作幾乎天天都要工作十小時,加班的兩小時不必特別回報徵得雇主同意;勞工下班後,若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等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將相關證據送交雇主,雇主須補登工時記錄。
另外,休息時間的認定為「脫離雇主指揮、監督,得自由利用的時間」。以遊覽車駕駛為例,載客到某景點時,遊客下車到景點遊玩二小時,這時候若駕駛可自行利用時間,就可認定為休息時間;但若仍有遊客在車上,駕駛無法自行利用,就仍算工時。
勞動部指出,這項指導原則適用於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如圖稿設計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約有五十五萬人適用。勞動部表示,指導原則即起生效,相關在外工作者的雇主不得再以工時難以記載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