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針對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爭議,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即日起生效。因應此爭議,出勤紀錄不再以簽到簿、出勤卡為限,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App打卡、通訊軟體(LINE)等都可記錄。勞工若認定有加班需求,可免經雇主同意,將加班工時主動告知雇主,雇主必須記載。
該項指導原則適用對象包括新聞記者、電傳工作者(如圖稿設計者)、保險房仲各種業務員及車輛駕駛(客貨車、國道駕駛、遊覽車等)四類工作者。其中新聞工作者7800餘人(文字約2284人、攝影約5585人)、各類業務員約44.8萬人;客車(大客車駕駛92897人);適用人數總計至少55萬餘人。
根據規範,勞工下班後,雇主再以通訊軟體LINE、郵件或電話等方式指示工作,都算加班。勞動部表示,此項規範一體適用所有勞工。
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很多工作型態勞工工時不易認定,且雇主常以通訊軟體等方式交付工作,導致勞工工時過長、加班時間無法認定等爭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劉傳名表示,指導原則在於規範「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其中對於加班部分,規定雇主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記載交付工作起始時間;勞工也可自行記錄出勤時間,交雇主補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