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再娶的禮俗為何,典籍中並無明文規定,但休妻再娶與妻死續絃的情況,在社會上卻相當普遍。
連孔子家族都有出妻的紀錄;黎莊公夫人的傅母說得更加直接:「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她曾勸告黎莊公夫人,若與丈夫仍有情義就在一起,沒有情義乾脆分手算了,黎莊公夫人被冷落而不得意,倒不如趁早離開,這番話雖未說動黎莊夫人,卻透露當時已有「合則來,不合則去」的觀念。
按詩序提到《衛風‧氓》之主旨,也說:「男女無別,遂相奔誘,華落色衰,復相棄背。」可見當時負心男子始亂終棄的事例不少,前文已作說明,這裡不再贅述。
我們說「出妻」是男子的特權,是說這種離婚係出於男方片面之意,以男方的意見為離婚的前提。必須注意的是,儘管在許多情況下決定權操之於男子的父母,非僅限於丈夫本人的意願,甚至有時是迫於父母之命,但婚姻當事人畢竟還是夫與妻,不管離婚的背景如何,或由誰來主張,最後總是以丈夫「出妻」的形式出現。
且在周代社會,出妻雖然是男子的權利,但由於統治者十分注重對社會生活、包括人民婚姻的控制與干預,這項權利的行使便須受到禮俗與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禮法也限制了出妻的實質和形式要件,尤其是規定了「七出」的法定理由,除非有其中一條犯行,否則男子不得任意離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