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在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記載事項並沒有處罰條款。行政院消保處昨天表示,將修法對未限期改善的業者處以三萬到三十萬元罰緩,並採取按次罰。
消保處說明此次修法的重點包括,郵購買賣參考世界各國的法律,讓網路交易更加活絡、更加有政府監督;消保團體檢驗權參考各國立法,作強制規定等。
過去各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記載事項並無罰則,此次修法將增列罰則,例如老人安養院訂定收費標準,若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就會受罰。
另外,有關立委提出降低消費者團體代提訴訟的門檻及消保團體成立門檻,以解決消費者長期較營利組織處於弱勢的狀況,消保處說,目前消保團體代提團體訴訟,原則上一個團體收二十個消費者為限,修法將予放寬。
消保處長劉清芳表示,目前成立消保團體的門檻過高,未來將放寬,但對於能提起消費者集體訴訟的消保團體認定標準,仍須為行政院評定優良的消保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