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承審夜店殺警案的法官,日昨裁定曾威豪等十三人交保,合議庭並要求十三人簽切結書,遵守六項命令,包括每天深夜到清晨間不得涉足夜店、酒店、舞廳等聲色場所、每周六要到台北地院報到、不能擅自和其他被告連絡等。違反要求,將撤銷交保。
特別的是,審判長楊台清要求十三人必須在二月十日前,交出二十篇作文,每篇二百字到三百字,題目包括「我錯了嗎」、「什麼叫義氣?」「做好人很難嗎?」、「我是好人?還是壞人?」、「等。
看到這則新聞有感嘆,有驚嘆,感嘆的是年輕人怎麼會這麼粗暴,動輒殺人。驚嘆的是法官辦案確有進步,朝人性化前進。
傳統觀念法律採報復刑,「殺人償命」、「犯錯坐牢」,做錯事應得到「報應」,得到處罰,有的限制行動,有的罰處勞役,目的要「勞其心力,苦其心志」,收到嚇阻作用。
如果檢警法官辦案都能鼓勵嫌犯反省,促使被告改過向善,就會減少作奸犯科,社會轉為祥和,值得作為司法工作者、執行者努力的方向。
凡夫(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