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爸談癌】治療癌症最後關頭選擇(上)

文/曹朝榮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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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朝榮

林女士,五十歲,五年多前確定轉移性乳癌,乳癌細胞的荷爾蒙受體陰性,HER-2/neu過度表現,這段期間幾乎用盡針對乳癌的化學治療藥物及標靶藥物(包括賀癌平、泰嘉錠、賀疾妥、賀癌寧及Neratinib)),因為轉移至骨、肺臟和腦部,也針對腦部轉移及多處骨轉移做過放射線治療,本來的主治醫師建議不要再針對乳癌治療,轉安寧療護做後續照顧,然而家屬無法接受放棄治療乳癌。女兒推著身體虛弱、兩側下肢無力坐在輪椅上的她來尋求第二意見,詢問有否進一步針對轉移性乳癌治療方法?

一般而言,如果病人身體狀況良好,尋求適合自己病況加入的新藥臨床試驗是可以考慮的方式,或與主治醫師討論是否有適合的「恩慈使用藥品」或expand access program(擴展訪問計畫)的新藥,或自掏腰包購置國外上市新藥,或嘗試適應症外藥物使用。然而,縱使有一段短期間疾病暫時得到控制,也常因癌症對藥物產生抗藥性脫離控制而惡化,終究要面臨放手的兩難。

面對病人癌症治療已至盡頭,家屬對親人身體的擔心,對於即將面臨訣別的失落、哀傷和恐懼,其精神心理壓力比起病人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有不少家屬很難接受「不再治療」,認為這麼做等同放棄親人生命,「有在治療」反而帶給病人和身邊親人假象安慰。

每位病人都是獨一無二的,都有獨特的疾病病情、疾病進展、共病狀況、身體機能、身體不適與痛苦、對生活品質不同面向的在意和需求、對於生活與生命價值判斷等,每位病人決策有其個別性考量。

然而,對於嚴重、不能治癒的癌症病患,開始全身性化學治療、繼續治療或改變治療處方時,都要仔細評估治療利弊,與病人和家屬坦誠溝通、討論、尊重病人價值觀和選擇,如果病人或家屬執意要做醫師認為不妥且對病人有害治療時,醫師也應本著不加害病人的基本倫理,勇敢地提出專業見解或拒絕。

(作者為柳營奇美醫院榮譽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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