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百年筆陣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助長網路霸凌

朱雲鵬 |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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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朱雲鵬中央大學經濟系教授

科技的發達為人類帶來便利,但同時也帶來許多問題,包含網路霸凌。何謂網路霸凌?網路霸凌行為與校園傳統霸凌有其相似性,就是恃強凌弱或恃眾凌寡的行為從傳統的面對面威嚇,變成以網路影片、照片與文字來威脅、譏諷、辱罵他人。「網路霸凌」一般界定為透過現代網路科技而進化的霸凌行為即稱為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又稱「電子霸凌」、「簡訊霸凌」、「數位霸凌」或「線上霸凌」。

面對此種不法的行為,國家如何保護人民免受侵害?根據新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的第一項與第五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上述條文的意思就是如果檢察官要偵辦案件,除非滿足兩個要件,才可以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所謂的調取票,就是調查取得網路上的IP位址,或者使用者資料等等的票。第一個要件,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要件,這些通信紀錄、使用者資料與案件相關。但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法條規之,若有人匿名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訊息,詆毀他人名譽,或公然侮辱其他人,最重刑罰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所定,需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方可截取通訊,故電信警察無法以IP追蹤到散布謠言者。此法是否對於「網路霸凌」有推波助瀾之勢?

其實不管社會如何變化,科技如何進化,做人的道理還是一樣的。做人的道理是什麼?就是有誠信,光明正大。任何一個人,在選擇朋友或配偶時,都是遵守同樣的原則。沒有誠信的人,做事不光明正大,躲躲藏藏,不敢以真面目示人,在背後造謠生事者,誰敢把這樣的人當作朋友或配偶?

在網路的匿名制度下,如果藉著網路的保護,散播不實訊息,或從事造謠抹黑與毀謗,難道不應負法律責任嗎?從這個觀點來看,新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網路霸凌,非但沒有制裁效果,反而推波助瀾,實在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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