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呆在朋友推薦下,決定親身體驗線上遊戲《天國》的魅力。他買回遊戲儲值包和點數卡後,就興高采烈的上網註冊。為了提昇虛擬人物的等級,阿呆還透過網拍買了一把「青冥劍」;豈料才玩了一天,就被遊戲公司以「玩家未經同意使用非官方寶物,違反『天理』第八條」為由,沒收了所有的遊戲點數,並遭停權一年。 阿呆根本不了解「天理」有哪些規定,他對遊戲公司這麼嚴厲的處罰,暗暗叫苦又很不服氣。
線上遊戲世界,常把玩家與遊戲公司之間,設計成凡人與上帝的關係;但現實世界中,玩家與遊戲公司屬於平等的「遊戲服務契約」關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不論是扣計點數規定,或是遊戲管理規章等,只要不違反強行規定與誠信原則,契約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內容。
1.不過,目前線上遊戲的服務契約,往往是由遊戲公司單面訂定「定型化約款」,免不了出現許多不利於玩家的規定。所幸依民法第二四七之一條規定,遊戲公司訂定之定型化約款,如對於玩家有「重大不利益」之內容,而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2.由於玩家與遊戲公司屬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關係,因此玩家也受「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遊戲公司訂定之定型化約款,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若條款內容發生爭議時,則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第十二條亦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是故本例中,阿呆只是誤用非官方認可的檔案,沒有其他違規行為,卻遭到長期停權之嚴重處分,解釋上應認為該規定顯失公平,而屬無效。
3.不僅如此,依消保法第十三條,遊戲公司之定型化約款,應以顯著方式表明,使消費者能明瞭並同意受其拘束,否則該部分不能成為契約內容。
換言之,若本例中遊戲公司未將「天理」載明於所發售之儲值包或點數卡中,或未在玩家註冊前取得玩家同意,也沒有以其他顯著方式向玩家表明其內容,而只藏在網站重重連結路徑下的一個小欄位者,在解釋上「天理」並不能成為遊戲公司與玩家之間的契約,阿呆自然不受拘束;遊戲公司依「天理」進行停權處分,將有違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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