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新聞專題報導,談到仍有許多外籍配偶在跟基本權利搏鬥,單是想要「持續留在台灣,享有公民權」,往往都會碰到不少的困難。
首先,是移民政策要有明文規定,不可曖昧不明,讓承辦的業務人員無所適從,亦即不再有「不成文規定」的現象發生,讓第一線的承辦人員有明文可依循,才不會造成「甲服務站說可以」,但「乙服務站說不行」的矛盾情況出現。
雖然表面上,不成文的規定可讓承辦人員保留了彈性的「裁量權」,為不同的個案提供以「專案解決」的機會,但是如果換個角度來看,這不也是迴避逐一翻修不成文法條,以「通案方式」提供解套的辦法嗎?
其次,要導正民間對外籍配偶的一些觀念,如有台灣夫家強力阻擋外配申請永久居留、歸化國籍,會擔心外配拿到身分證後,走上離婚之路,既然允許人家嫁到台灣來,成了台灣人,婚姻美滿與否及政治參與,都要靠自己去經營呀!
新住民和二代,正是台灣打開東南亞經貿市場的一把重要的鑰匙,因此外配想「根留台灣」,背後儘管有重重的阻礙,我們都要加以克服。
社會文化方面的問題,須透過族群教育來改善;而政策方面的問題,則需要政府做全面性的普查,在不同個案中,找出通案解決之道,並且要及時修法,讓新住民能永居台灣。
劉錦得(彰化縣/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