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社會新聞屢傳醫療糾紛事件,甚至導致病患家屬消極悲情以抬棺撒冥紙向醫院、醫師抗議醫療疏忽草菅人命,或者醫師被挾持凌虐以激烈手段報復。現在有立委欲提出「醫療傷害處理法」草案,建立醫療「無過失」賠償制度,如發生「過失」給予賠償,錢由健保基金出,,醫院、醫師不須負擔。筆者實在很納悶,既然「無過失」,何需要負賠償責任?若有「過失」更需要負起刑事民事責任,為何錢要由繳納健保費者分攤?
各行各業皆有其職業特性及風險安全控管責任制,何況醫療行為涉及到病人的健康、生命權益問題,醫師本來就需要具懸壺濟世的大愛精神,並具有「視病猶親」的關懷慈悲心;醫院更要負起督導作業流程的行政責任,每個環節皆不可輕忽,環環相扣,才不至於發生打錯針、吃錯藥、割錯器官的憾事,醫療過程若如此草率,發生了「過失」,不需要醫院醫師負責,而是由健保基金負擔賠償,這樣公平嗎?
這種慷他人之慨的假大方不是真公平,不是福利制度之善意之舉。健保單位本身的弊端已夠多,財務連年虧損,立委此種醫療「無過失」賠償制度,無異是加諸升斗小民之變相漲價的壓力,而高所得之醫師卻不必負擔賠償責任,可謂不公不義。
而所謂「過失」的定義又是如何?所有醫療過程只有醫護人員最清楚有無疏忽,病歷、電腦資料由其掌握,病患屬弱勢的一方,若球員再兼裁判,試想醫事糾紛鑑定委員會之公信力夠嗎?
建議立委諸公制定法案時,要能考慮立法是否符合公平性,法律條文是否明確,而不是偏頗某些特定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