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時有所聞,筆者當志工的醫院也難倖免。為了快速又公平的解決醫療紛爭,個人淺見有三:
一、醫病雙方應再教育:醫生應有「視病如己,視病猶親」的情操,所謂「醫者父母心」,學習佛陀「大醫王」的精神,以「自通之法」醫病也醫心,俾能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民眾應具備相當的醫療和法律常識,才不至於因為情緒失控,作無理性的抗爭,造成雙輸的局面。
二、醫療糾紛責任歸屬應劃清:犯錯者本該懺悔認錯,並擔負醫療過失之責,立委希望由健保局提撥經費救濟,立意雖美,但造成醫療疏失的醫師和醫院也該承當賠償責任,或繳交保險公基金由公會支付,倘若由全民埋單,那和掏空國庫的金融罪犯何異,公平正義又何在?
三、鑑定委員遴選應公正:醫師若身兼鑑定委員,球員兼裁判容易引生質疑,故應委由第三團體作調解,如車禍鑑定或鄉鎮調解委員會等性質之機構,讓證據說話,避免人情關說。但因醫療是專業技術,故遴選之公正人士,本身應具備醫療專精知識,由這些社會賢達出任仲裁,才能使醫病雙方心服口服。
按「緣起觀」來看,醫者與病患之間的關係,正如束蘆般相互依扶,誰都無法獨自生存,是故醫者有愛與慈悲,病患充分信任醫師,才是最圓滿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