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署醫事處的資料統計,醫療糾紛的件數從民國八十四年的一百九十八件到近幾年四百件以上,醫療傷害問題已造成醫病緊張和困擾。
既然醫療糾紛不斷攀升,何不由衛生署成立鑑定小組,裁定醫療過程有無缺失,再給予病患和家屬補償金予以補償。
至於立委所提「醫療傷害處理法」補償基金之來源,半數是健保撥付,半數來自醫事人員之診察費,實在不合理,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如果老師把學生打傷了,卻由全體學生分攤一半賠償金額,大家認為可行嗎?
所以醫生也要有「醫療傷害強制險」,全體醫師都要加保,一但鑑定小組裁定醫師疏失,則由保險支付賠償金,如此作法才是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