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前夫施暴子女,該如何處理?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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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阿平與依依早已離婚多年,兒子小浩的監護權歸屬於爸爸,假日時,依依才會將小浩帶在身邊。最近幾次依依與小浩同住時,發現小浩身上有不明瘀青,而且有愈來愈多的情形,小浩一開始說是自己不小心跌倒的,之後才說溜嘴是爸爸打的,依依很難過也很生氣,請問她可以報警處理嗎?或者她可以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黃國媛律師詳解:

我國於一九九八年六月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該部法律之立法宗旨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以有關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理及防治,都可從家暴法相關規定中,得到適切的處理與解答。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家暴法第二條第一款),至於「家庭成員」之定義,即包括:1.配偶或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以及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家暴法第三條)。因此,丈夫離婚後仍繼續毆打前妻,或手足之間有嚴重的辱罵行為,導致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傷害,均屬於家庭暴力的行為。

另依家庭暴力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警察機關在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中扮演重要角色。任何人一旦發現家庭暴力情事,全日二十四小時皆可撥打110向轄區警察局報案。警察會製作書面紀錄,並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時保護被害人至醫療機構就醫,於第一時間內將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

至於家庭暴力與子女監護權之關係,可從家暴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條規定觀之,當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酌定監護權後,如有家庭暴力情形者,則依法推定加害人行使監護權不利於子女,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或主管機關之聲請,為子女謀求最佳利益而改定監護權,以維護子女身心健康與安全。

所以案例中,依依發現小浩身上有不明瘀青,如能證明是爸爸暴力行為所致,依依就可撥打110報警,請求警察機關介入協助,如有法律或諮商需求,亦可撥打113婦幼專線,連結法律及社福資源。

同理,依照上述家暴法規定,依依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請求法院將小浩的監護權判給她,避免不適任的爸爸繼續傷害小浩。

最後,家暴法非以處罰加害人為目的,依依可依家暴法第九條以下規定聲請保護令,請法院命爸爸完成處遇計畫,釐清爸爸暴力行為之起因,並加以改善與調整,當家庭暴力根本問題得到解決,才能回復良好的家庭與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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