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未成年禁菸 違者上戒菸課

 |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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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二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未滿十八歲者及孕婦都不得吸菸,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的室內場所禁止吸菸;但由於朝野立委對於那些場所應該全面禁菸與販賣菸品未能達成共識,仍有兩條爭議條文未能二讀,全案留待協商獲共識後,再進行三讀,預計最快將在兩年後實施。

為了防制國內吸菸年齡下降,現行「菸害防制法」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但未列罰則,防制成效不佳,這次修法加重父母與監護人權責,對於未成年吸菸者強制接受戒菸教育,父母與監護人應使行為人到場,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戒菸教育,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連續處罰,如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處罰父母或監護人。

院會二讀通過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明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的場所,包括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或其他文化、社教機構室內場地,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共休閒娛樂的室外場地,老人福利機構的室外場地,其他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場所與交通工具。

這次修法並新增菸品健康福利捐,紙菸每千支五百元、菸絲每公斤五百元,雪茄每公斤五百元。健康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準備、菸害防制、衛生健保、社會福利、私劣菸查緝、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的輔導與照顧。

菸品健康福利捐的金額,每兩年由政府就吸菸造成疾病的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保相關醫療費用,菸品消費量與吸菸率,菸品稅捐占菸品零售價比率,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等因素進行評估。

另外,菸品形狀的糖果、點心、玩具也禁止製造、輸入、販賣。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衛生教育中心主任游伯村表示,菸害防制法的立法精神是宣示大於處罰,只有警察局以及地方衛生單位領有稽查證者始能開單舉發。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還必須公告十八個月後才能實施,屆時民眾如果發現青少年抽菸,可透過○八○○五三一五三一免付費電話即時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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