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指紋喊停 換發身分證照辦

 |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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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定戶籍法第八條「請領身分證須按指紋」規定違憲,根據解釋文,該條文與憲法意旨不符,即日起不再適用。行政院長謝長廷表示,尊重大法官會議決議,換發新身分證作業會繼續進行,但不會要求按捺指紋;內政部將在十二月二十一日展開換發作業。

換發身分證是否該強制按捺指紋存檔一案,涉及憲法明定的基本權利及治安維護,大法官會議討論十分熱烈 ;十五位大法官上周動用表決權,結果有十位大法官認為戶籍法第八條違憲,達大法官總數的三分之二,順利通過釋憲案,並於昨天公布釋字第六○三號解釋。

解釋文指出,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發給身分證的規定,與憲法意旨不符,戶籍法第八條應從解釋公布日起不再適用,但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身分證作業仍可繼續進行;據此,內政部須修訂戶籍法,但可繼續辦理身分證換發作業。

解釋文並說,即使按捺指紋可以達到身分證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但也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要求。

六○三號解釋理由書中也指出,自願按指紋或另立專法蒐集全民指紋並不違憲,但要保存及使用現存役男指紋及刑事警察局建檔的九百二十四萬筆「治安指紋」,仍宜有明確法律授權的法源依據。

對於釋憲結果,內政部長蘇嘉全表示尊重。他說,新式身分證的設計並沒有指紋的部分,因此取消按指紋,不會影響換發新身分證的作業。依據規畫,換發作業將在十二月三日「三合一」選舉後啟動,十二月二十一日進行。

內政部指出,為顧及顏面傷殘者、插管病患的身心狀況,這些民眾可選擇不印照片至新身分證上,但要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並繳交照片建檔。重病患者、植物人可要求戶政所人員前往醫院拍照,或由家屬代拍。至於特殊痣、胎記、疤痕等仍須清楚呈現,不能修改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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