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去年元月上路,施行後許多業者不願再與學校合作,反應法令太過嚴苛。
新法確保建教生不再被壓榨勞力,但這項政策不免落人「政府開支票,企業買單」的口實,只要看目前實習教師所受到的差別待遇,就知道自己也當老板的教育部,是多麼的不能將心比心。
師資培育法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公布後,實習教師實習半年不但沒有原先八千元津貼,還要繳交實習學分費,法令中定位實習教師是「學生」,以迴避實習教師「屬於勞工」的事實,超時工作問題,只能期待學校的良心,無法保障。
相較企業得付給建教生至少一萬九千四百元的薪資,工時又多所掣肘的情況,難怪企業不想再玩下去,教育部慷企業之慨,不免惹人非議。
建教合作除期待企業的社會責任外,也需要相對誘因,如果到企業界實習的學生,不能成為助力,却變成綁手綁腳的包袱,這種「媽寶型」的法令,就有修正的必要。
期盼教育部照顧學生權益的同時,也能兼顧企業立場,才能創造雙贏。
鍾國朋(高雄市/高工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