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清償違約金 消保會:情非得已者 例外

 |200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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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金融機構收取消費性貸款違約金怎麼收才合理?消保會決定介入處理並要求銀行,須同意借款人隨時清償、與借款人個別磋商清償方式,並採遞減計收,最重要的是,如果消費者能證明有不得已事由要求提前清償,銀行業不得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黃宏全指出,金融業者為招攬消費者,經常推出零利率或低利率優惠專案,並搭配收取手續費或提前清償應給付違約金等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廣告手法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貸款無負擔。
目前金融業者對消費性貸款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多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說明。消保會表示,如果定型化契約因為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導致難以辨識,依消保法規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
黃宏全說,對銀行以優勢地位收取信用卡違約金,目前已有多件法院判決將違約金酌減至一元,顯示違約金收取必須有合理基礎。
因此消保會與銀行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會討論後,請金融業者收取各類消費性貸款提前清償約金,應以提前清償所增加的成本作為收取依據;且要求金融機構三個月內列舉出在那些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不得已事由,請求不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另外,消保會也要求主管機關、銀行公會在收取各類消費性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時,要提供消費者選擇權,讓借款人了解「限制清償期間」與「得隨時清償」的貸款條件、利率計算方式、各項收費差異性,而提前清償違約金也應考量借款人的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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