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卡手續費 契約須載明

 |200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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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民眾向銀行申辦存款業務時,有些業者會巧立名目收取各項手續費,如「帳戶管理費」、「匯款手續費」、「請領支票手續費」等,事前又未告知民眾,造成民眾的不滿。新修訂規範也要求銀行業者若要收取任何手續費,須在契約中載明,收取前並充分向民眾揭露,不能逕行扣抵。業者若違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可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已通過修正「公平交易法對金融業經營行為的規範」,明訂各銀行發行現金卡時,應在申請書和契約中詳實揭露現金卡的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各項相關費用計算等資訊。公平會表示,如果銀行業者未依上述規範確實揭露,依法最高可處二千五百萬元的罰鍰。
根據新修訂規範,未來金融業者開辦現金卡業務時,須在申請書和契約中揭露現金卡的貸款本質和違約影響、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各項相關費用的計算、終止契約程序等資訊,並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利息、延滯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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