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亭秀台北報導】主管古蹟的文建會中部辦事處二科助理研究員孫仁鍵表示,經國家認定並公告者方為古蹟,並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加以保護;保存原則以「維持原貌」為主。
孫鍵仁表示,民眾挖到疑似古蹟之物,都要報請地方文化主管機關處理,若地方認定價值重大,便會呈報中央,再由中央委託專家學者會勘後判定,並公告之,文化遺址不等於古蹟,要經過國家程序認定後才是;但不論是文化遺址或古蹟,都要根據其特色,以及其所具有的文化價值意義去保存,盡量做到維持文化資產原貌。
他強調,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對於文物如何規定地十分清楚,倘若民眾不小心毀損文物,將會面臨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