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大翻修 投資國片可抵稅

 |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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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電影法》三十年首次大翻修,法規鬆綁,拍片可抵稅。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電影法》修正草案,明定企業投資國產電影可申請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國電影製片業來台拍片,相關支出可申請退稅。文化部長龍應台以「開心得想放鞭炮慶賀!」來形容《電影法》修法的時代意義。

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文化部提出的《電影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龍應台在院會中表示,「馬政府成立六年來,若要列舉十大進步法案或措施,新出爐的電影法修正草案,一定可以名列前茅!」

《電影法》制訂於民國七十二年,如今電影產業的環境及時空背景已與立法當時大不相同。文化部以一年多的時間,提出《電影法》修正草案,從戒嚴時期的消極管制,全面轉型為民主時代的產業扶植,由原五十八條大幅刪修至二十四條;廢除不合時宜及意識形態箝制的條文;進一步將產業健全措施如企業投資國產電影片之投資抵減、外國影片來台拍片退稅優惠、建立全國票房統計機制等納入,希望透過修法改革,為台灣電影環境擘畫新局。

行政院表示,修正草案增訂外國影片來台拍片,例如食宿、購物等費用,都可享有退稅優惠,以便吸引國際大型電影前來拍攝,同時增進本國演員、工作人員、後製及其他服務參與國際大型電影製作的機會,並帶來就業機會及促進觀光等附加價值。

同時,草案也將原訂「國片映演比率規定」法源刪除,文化部在修法說帖當中表示,由於在實務上認定外片造成國片受損「舉證困難」,因此將「成立國片院線、予以輔導,或設定國片映演比率」相關條文全部刪除。

票房透明 建電腦統計系統

由於歷年電影票房皆未有精確的統計數字,只能使用推估方式,造成產業資料的不完整,修法草案也增訂電影片映演業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票房統計資料給主管機關,以達資訊透明。

草案另明定電影片、電影片的廣告片應審議分級,參考美日等國制度,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以符合社會多元價值。至於現行規定電影片映演業「配合政府政策,放映政令宣導」等應予獎勵的相關修文,不符時宜,全數刪除。

取消電影負責人學歷限制

同時,原電影法中對電影事業負責人設有學歷的限制及消極條件,因不具實質意義,且基於人民工作權受憲法保障,皆全數刪除,政院官員解釋,未來將不會出現因學歷過低而無法開設電影公司的狀況,如知名導演林正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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