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政務官禁擁外國居留權

 |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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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多名閣員曾經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引發社會觀感不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國籍法》修正草案,規定未來政務人員不得持有外國或港澳地區的永久居留權。

立委潘孟安等人提出修正草案,增列禁止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擔任中華民國公職。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答詢時表示,現行法律並未明文禁止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擔任公職,但考量社會各界對政務官應有較高道德標準,目前行政院對於政務人員在任職前,都會要求出具切結沒有外國永久居留權;官員如果具結不實,牽涉道德問題,應自動請辭。

陳威仁說,贊成修法明定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政務官,但應排除科技類等專業人才,而實務上這麼多公務員怎麼查證,還要看各國能否容許查證,並及時回覆,都是實務上的問題。立委陳其邁、吳育昇等人則主張,擔任公職不分政務官、事務官,都不應有永久居留權。

內政部與立委協商後,委員會修正潘孟安提案,規定「取得外國或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並比照擁有外國國籍的規定,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永久居留權,一年內完成喪失永久居留權。

由於內政部與國民黨籍立委還有部分不同意見,因此雖然完成初審,但送交院會審查前,仍需經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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