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違規超速 警察躲著抓

 |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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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今天駕車出門,最好老老實實遵守交通規則,否則很可能被隱藏式執法的警員偷偷照相,不久就會接到違規罰單。警政署將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嚴懲惡性交通違規,六大違規類型是:「酒後駕車」、「嚴重超速(超速四十公里以上)」、「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行駛路肩(高速公路)」、「大型車、慢速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速公路)」、「蛇行、大型車惡意逼迫小車(高速公路)」等。

除酒後駕車外,其餘五項交通違規均將加強「隱藏性執法」。凡有違規被取締的民眾,一律重罰,罰款最低一千八百元,最高六萬元。

警政署表示,由於交通執法被「污名化」,成為「偷拍」、「搶錢」的代名詞,二○○三年七月警政署修訂辦法,規定警察照相採證逕行舉發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但也因執法空間受到壓縮,車禍死亡人數卻自二○○二年的四千三百二十二人,逐年提高成去年的四千七百三十五人,顯示交通執法強度減低對於交通安全維護確有負面影響。

不過警政署強調,雖然這次加強「隱藏性執法」為近年來交通執法方式的重大變革,但警政署已訂定五項惡性違規實施「隱藏性」執法統一作為,要求員警嚴格遵守,包括:

一、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取締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得採「隱藏性執法」,員警執勤位置允許不在公開處所,但仍應穿著制服,攔停位置並應考量駕駛人反應時間及適當空間,避免引起事故。

二、取締「嚴重超速(超速四十公里以上)」、「行駛路肩(高速公路)」、「大型車、慢速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速公路)」、「蛇行(任意變換車道、危險駕駛)、大型車惡意逼迫小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高速公路)」等四項,得採「隱藏性執法」,但仍應著制服,並得使用偵防車隨車流巡邏或者在「制高點」運用科學儀器「照相」、「錄影」蒐證舉發。

三、取締嚴重超速(超速四十公里以上),雖允許「隱藏式執法」,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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