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恩斷義絕而離婚,女子也可再嫁,因此「七出」不寫明離婚原由,就是讓下堂妻子方便改嫁;前述曾子休妻,託言藜蒸不熟,亦即讓棄婦再嫁的明證。
《儀禮‧喪服》、《禮記‧檀弓上》、《禮記‧喪服小記》均詳細記載出母服制,可見「再嫁」與當時禮法並無相違;周代各國諸侯甚至把幫助寡婦再嫁,當作是對人民施行仁政的一種措施,比如管仲輔佐齊桓公時,設有管理婚姻的專職官吏「掌媒」,「掌媒」不但要替未婚男女安排嫁娶,還要負責為鰥夫寡婦重建家庭、配給土地房屋、安定家室,以便加入社會供職服役的生產行列。
《管子‧入國》記載:「凡國、都皆有掌媒,丈夫無妻曰鰥,婦人無夫曰寡,取鰥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後事之,此之謂『合獨』。」
齊國設立專門機構來媒合鰥寡,可見春秋時代並不禁止再娶改嫁,且視之為理所當然。
孔子的兒子伯魚死後,伯魚妻子曾改嫁於衛,孔子也未表示反對。
顧鑒塘、顧鳴塘兩位先生在《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書中說:《論語》通篇沒有任何寡婦不能再嫁的主張。這個說法雖不能據以證明周代對婦女改嫁沒有非議和責難,至少也證明並無明文禁止。
另一個著名的例子是《左傳‧桓公十五年》記載鄭厲公派遣雍糾去刺殺岳父祭仲,雍糾的妻子雍姬得知後,問她母親:「夫與父孰親?」她母親回答說父親只有一個,丈夫卻可以無數,死了一個丈夫還可再嫁:「人盡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由於父親和自己更為親密後,雍姬便把刺殺的計畫洩漏給父親,導致她丈夫被殺。
「人盡夫也,父一而已」的觀念,不但說明周人對血緣關係較為看重,也顯示當時改嫁現象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