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威佑與小菁兩人是高三學生,因為同學的起鬨而在一起,交往的第三個月就發生了性關係,當時小菁已年滿十八歲,但威佑還沒未滿十八歲。所以,威佑的爸媽聽到他們發生性關係之後,非常生氣,認為小菁誘拐未成年少男,因此,想要向小菁提告,請問威佑的爸媽告得成嗎?
郭怡青律師詳解:依據刑法規定,犯罪行為人只要滿十八歲,就要負完全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十八歲是刑法的「成年年紀」。刑法也規定,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性關係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是兩情相願也一樣。不過,和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就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由於威佑和小菁是同學,依常理兩人年齡應該相近,如果威佑已超過十六歲,小菁與威佑發生性關係就沒有觸法問題。
至於所謂誘拐未成年人,依據刑法規定,必須是讓被誘拐者「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不論是以強制力或是經被誘拐者的同意),也就是說,被誘拐者必須因為犯罪行為人的誘騙離家出走,才有這部分刑法條文的適用。因此,如果威佑並沒有因為小菁的慫恿而離家,也就沒有構成犯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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