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安養老人 罰款公告姓名

 |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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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明訂有扶養照顧義務者,若將老人留置於安養機構,無正當理由不處理者,最高可處以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

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昨天第二次審查老福法修正草案,由於已有內政部與朝野協商版本,初審過程順利。逐條審查後,會議主席王榮璋裁示通過,但由於立委賴士葆提不同意見,為本會期順利三讀投下變數。

老福法修正草案增訂多項罰則,例如,親生子女或看護等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者,若留置老人於安養等相關機構,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處理者,可罰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此外,也修正加重違法營業老人安養相關機構罰鍰。

修正草案也規定,地方政府對失能老人,即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應依老人與其家庭經濟狀況及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並應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有生命健康等危難老人短期保護及安置;若警察、司法及執行老人福利業務相關人員發現上述情況,應主動通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但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認為,修正草案未納入類似日本「團體家屋」概念,將提復議或要求朝野協商。他說,日本有所謂的「團體家屋」,即老人安養在子女所住社區附近,由社區共同照護,其人數在九人以下。台灣應比照日本作法,明訂九人以下安養機構不受政府法令規範;只要初審版本將此精神納入,他就不提復議或朝野協商。

修正草案也新增,雇主對老人員工不得予以就業歧視,但內政部社會司科長陳素春說,此條未明訂罰則,宣示大於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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