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又茵今年三十三歲,有一個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的男友漢品。在交往期間又茵發現她懷孕了,在滿心期待可以共築家庭時,漢品才吐露他已婚身分,央求與又茵分手,希望又茵能夠墮胎,但這時又茵已經懷孕三十周了,無法墮胎。但漢品不願與妻子離婚,開始疏遠又茵並搞失聯,又茵想問孩子生下之後,可否用漢品的姓氏申報孩子的戶口?
郭怡青律師詳解:
依據內政部戶政司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的流程,申請孩子的戶籍登記,原則上須父母雙方攜帶身分證共同前往,如果不能親自前往則必須有委託書;這是為了確認新生兒的父母雙方確實認同這個孩子是雙方所生。
所以,若漢品不願意和又茵一起去做登記,或將身分證交給又茵委託辦理,也不願意簽署委託書的話,孩子在登記戶籍時,生父欄上可能就無法做相關記載,更不用說以漢品的姓氏作為孩子的姓。簡言之,又茵希望孩子能姓漢品的姓,則必須得到漢品的同意才可以。
順帶一提的是,如果漢品的妻子提告又茵與漢品通姦,或民事損害賠償時,又茵如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在懷孕前並不知道漢品已婚了,這樣通姦罪便有可能無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