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黃世銘涉洩密等案,台北地院認定黃世銘在司法關說案簽結前就向總統馬英九等報告,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刑一年二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黃世銘律師團表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會上訴爭取無罪判決。(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檢察總長黃世銘涉洩密等案,台北地院認定黃世銘在司法關說案簽結前就向總統馬英九等報告,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刑一年二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黃世銘律師團表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會上訴爭取無罪判決。
黃世銘因為本案成為司法史上首位因刑案被起訴的檢察總長,他也履行承諾,得知遭判決有罪後,隨即聲明辭去檢察總長職位。
台北地方法院由受命法官陳智暉、審判長彭慶文、陪席法官朱家毅組成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認定,黃世銘在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偵結前,於去年八月三十一日、九月四日就分別向馬總統、江宜樺報告案情,並提供內附後續偵查秘密、立法院長王金平、立委柯建銘、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的通聯紀錄及監聽譯文等偵查秘密資料。
判決指出,特偵組在九月六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時,也違法公開王金平等人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等資料。
黃世銘審理期間,抬出公眾利益始終不認罪,強調揭發「史上最大司法醜聞」,辯稱基於憲法精神向總統報告行政不法案件,他口頭報告也未提到後續偵查作為。
合議庭表示,依照憲法、法院組織法規定,黃世銘沒有向總統報告刑事個案義務,總統也不能指揮司法個案。特偵組雖在九月五日簽結正己專案,但九月六日特偵組開記者會時,對於監聽的涉案嫌疑人並未不起訴或簽結,因此當時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仍在偵查。
合議庭審酌黃世銘構成洩密及違反通保法,行為可議,但是考量他的動機是為了捍衛司法獨立性不容政治勢力關說,利益良善,且審酌犯後態度,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刑一年二個月,可易科罰金四十二萬元,全案可上訴。